(2016)晋行抗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临汾市尧都区中医皮肤病医院因与被申诉人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赵中麟房屋行政登记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临汾市尧都区中医皮肤病医院,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赵中麟,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行抗6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临汾市尧都区中医皮肤病医院。法定代表人王赵虎,该医院院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文辉,该局局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赵中麟,男。申诉人临汾市尧都区中医皮肤病医院因与被申诉人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赵中麟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临汾市尧都区中医皮肤病医院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9月8日,本院收到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晋检民(行)监[2015]14000000024号行政抗诉书,检察机关以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庆华代理审判员 卜勇涛代理审判员 徐立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