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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文晨、杨磊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8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永济市张营镇。2011年7月8日因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永济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永济市开张镇。2016年4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永济市看守所。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杨某犯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至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杨某伙同齐某(在逃)、李某某(在逃)等人在永济市九华山庄小区垄断了3、4、5号楼的上料业务。被告人胡某某等人采取言语威胁、恶意阻挠、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小区内蹲点巡逻阻挡其他外来工人干活等手段,给九华山庄业主造成畏惧心理,迫于无奈通过胡某某等人在小区内张贴的“指定上料”电话,联系其为自己家上料,先后强迫九华山庄小区16户业主接受其自行规定的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上料服务,并使用其指定的工人进行上料,强迫交易数额约128100余元,非法所得约97900余元。被告人杨某通过胡某某等人强行承揽了小区防水工程10余笔,强迫交易数额约5000余元,非法所得约2500余元。案发后,12户业主对被告人胡某某、杨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同时查明,2011年7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因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杨某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杨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杨某以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胡某某、杨某的行为给予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二、被告人杨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叶 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吉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