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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龙华与何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华,何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928号原告:赵龙华。被告:何焱。原告赵龙华与被告何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赵龙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龙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龙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赵龙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