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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有申请鲍国忠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鲍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王有,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鲍国忠,住所地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鲍国忠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鲍国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国忠银行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