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有申请鲍国忠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鲍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王有,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鲍国忠,住所地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鲍国忠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鲍国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国忠银行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