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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饶彬林与李密、周春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彬林,李密,周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饶彬林,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李密,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周春林,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密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饶彬林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债务利息(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标准计算);由被执行人周春林对李密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对李密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李密、周春林负担案件受理费151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及申请执行费15400元。但被执行人李密、周春林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密、周春林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