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学宽诉房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宽,房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6078号原告:王学宽,男,193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玲玲,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秀娟,女,1944年出生。原告王学宽与被告房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双方已协商解决。故原告王学宽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宽承担。审判员  徐海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