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巴彦县四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天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四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朱天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四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王顺富,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天坤,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四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朱天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4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