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戴庆龙、徐尧琴与刘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庆龙,徐尧琴,刘志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1496号原告:戴庆龙。原告:徐尧琴。被告:刘志强。原告戴庆龙、徐尧琴与被告刘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戴庆龙、徐尧琴,被告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庆龙、徐尧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志强立即支付劳动报酬7000元。事实与理由:他们二人系夫妻关系,从事泥瓦工工作。2015年12月,他二人为刘志强承接的室内装潢业务提供劳务,从事张贴瓷砖工作。2016年1月6日,刘志强向他二人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他二人劳动报酬7000元。2016年7月22日,他二人为装潢客户殷菊萍完成了质保工作。他二人多次向刘志强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刘志强辩称,他认可戴庆龙、徐尧琴为其提供劳务,结欠二人劳动报酬7000元的事实。但因戴庆龙、徐尧琴为客户殷菊萍张贴的瓷砖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他与客户结算装修款,故他暂不予支付相关报酬。本院认为,戴庆龙、徐尧琴主张其二人向刘志强提供劳务,刘志强结欠其劳动报酬7000元,有欠条为凭,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刘志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刘志强辩称戴庆龙、徐尧琴张贴的瓷砖存在质量问题,故不予支持报酬。本院认为,戴庆龙、徐尧琴已完成后续修复工作,故不予采纳刘志强的抗辩意见。综上,本院对戴庆龙、徐尧琴要求刘志强给付劳动报酬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戴庆龙、徐尧琴支付劳动报酬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戴庆龙、徐尧琴已预交),由刘志强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戴庆龙、徐尧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