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7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海彦,王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386号原告:仓海彦,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仓列文(系原告父亲),住同原告。被告:王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仓海彦与被告王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仓海彦撤回起诉。审判员 汪彩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