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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7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海彦,王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386号原告:仓海彦,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仓列文(系原告父亲),住同原告。被告:王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仓海彦与被告王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仓海彦撤回起诉。审判员  汪彩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