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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817号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9120770N。法定代表人钟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XX,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阳家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仁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