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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5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富强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富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694号罪犯黄富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富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81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富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6月20日。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鹿狱减字第47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富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富强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富强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获奖励分76.00分;获2015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富强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富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富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