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清清与温亮、陈韶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清清,温亮,陈韶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清清,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亮,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陈韶娟,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茂中法民四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温亮、陈韶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亮、陈韶娟偿还借款本金3370000元��利息(从2013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给申请执行人何清清,被执行人温亮、陈韶娟支付2011年1月11日至2013年6月1日止尚欠的借款利息2187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072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审计费用12000元,执行费366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粤0902执12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温亮、陈韶娟的存款40万元,现因需要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温亮、陈韶娟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粤0902执1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温亮、陈韶娟的存款40万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温亮、陈韶娟的存款40万元。三、冻结被执行人温亮、陈韶娟的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