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23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774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同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