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芽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计建忠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芽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计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614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芽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计建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004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计建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计建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计建忠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计建忠(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6227001435040053787#汇的存款美元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