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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传玉与王兰凯、王长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玉,王兰凯,王长青,临沂市新潮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王传玉,居民。被执行人王兰凯,居民。被执行人王长青,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市新潮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兰凯,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