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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谢春建、熊件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建,熊件根,周玖珍,熊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谢春建,男,1958年4月13日生,畲族,住。被执行人:熊件根,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周玖珍,女,197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熊建华,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南昌市西湖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302515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4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件根、周玖珍、熊建华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帆院 长    签发执行长    签发局长签发拟稿人打印份(2016)赣0103执1084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谢春建,男,1958年4月13日生,畲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216号3栋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60103195804133116,联系电话:1397008****。被执行人:熊件根,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塘南村西联村港南自然村71号,身份证号码:360121196306253518,联系电话:1326277****。被执行人:周玖珍,女,197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西大街蛟桥镇青岚村周村6号,身份证号码:360111197706200521,联系电话:1807910****。被执行人:熊建华,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西联村港南自然村111号,身份证号码:360121197010083534,联系电话:136079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南昌市西湖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302515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4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件根、周玖珍、熊建华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张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