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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5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市场某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闻某某、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市场某某经营部,闻某某,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595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市场某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组织机构代码:L60891。负责人刘某某,该经营部经营者。被执行人闻某某,男,满族,1987年6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社区,身份证号码:230882********。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349631147。法定代表人闻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市场某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闻某某、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188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77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