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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0407民初721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申请人全某某,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全某某存款x元。案外人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张某某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并承诺因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愿意在法院判决确认的损失金额的范围内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全某某x存款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子 展人民陪审员 周 冬 云人民陪审员 李 贵 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海某某校对责任人:刘子展打印责任人:黄海某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