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17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华传坤、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传坤,王鹏,管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7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华传坤,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管祥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华传坤与王鹏、管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鹏账号为91XXX76的存款7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