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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17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华传坤、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传坤,王鹏,管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7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华传坤,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管祥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华传坤与王鹏、管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鹏账号为91XXX76的存款7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