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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大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2民初2477号原告:王大海,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所在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建国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929106509U。负责人:居力艾提·色义提,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大海与被告邵玉魁、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安华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少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邵玉魁、安华保险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大海诉称,2016年5月8日,牛立宝驾驶被告邵玉魁名下的鲁H×××××号重型货车,沿青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昌黎县茹荷街时,与同向原告王大海雇佣司机王东升驾驶的冀C×××××/冀CP9**挂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致使双方车辆损坏、半挂货车上的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交警部门认定,牛立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东升无责任。鲁H×××××号重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在安华保险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457元,扣除残值200元。被告保险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运输证复印件1份,牛立宝驾驶证复印件1份、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主要内容: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邵玉魁,该车可以从事道路运输业,牛立宝准驾车型为B2,具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2、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各1份,主要内容:安华保险于2015年12月9日对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承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12月10日0时至2016年12月9日24时。2015年8月18日,保险公司对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承保了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8月18日0时至2016年8月17日24时。3、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3032200S201605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主要内容:2016年5月8日2时10分,牛立宝驾驶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青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昌黎县茹荷街里时,与王东升驾驶的同向行驶的冀C×××××/冀CP9**挂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半挂货车上的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牛立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东升无责任。4、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1份,主要内容:冀CP9**挂号半挂车经人保秦皇岛分公司核损,车辆损失为19457元,残值200元。5、冀CP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二手机动车产权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周秋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内容:冀CP9**挂号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周秋萍,2016年4月16日,周秋萍将该车转卖予王大海。经审核,原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可以证实安华保险对鲁H×××××号重型自卸货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对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承保商业保险,本次交通事故中双方的责任以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等情况,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庭审中原告的意见,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查明事实如下: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邵玉魁,该车可以从事道路运输业,牛立宝准驾车型为B2,具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2015年12月9日,安华保险对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承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12月10日0时至2016年12月9日24时。2015年8月18日,保险公司对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承保了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8月18日0时至2016年8月17日24时。2016年5月8日2时10分,牛立宝驾驶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青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昌黎县茹荷街里时,与王东升驾驶的同向行驶的冀C×××××/冀CP9**挂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半挂货车上的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牛立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东升无责任。冀CP9**挂号半挂车经人保秦皇岛分公司核损,车辆损失为19457元,残值200元。冀CP9**挂号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周秋萍,2016年4月16日,周秋萍将该车转卖予王大海。本院认为,安华保险与被告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交强险、商业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牛立宝驾驶车辆与王东升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牛立宝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依据交强险合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安华保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经济损失17257元(19457元-200元-2000元),基于保险公司对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原告损失未超出责任限额,故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大海经济损失17257元(该款汇入原告王大海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张庄信用社,账号为:62×××10的账户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