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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与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客运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客运分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广阳高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31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漠江路180号。负责人:林良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克健,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仕掌,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客运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冯剑军,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广东省阳江市广阳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西平北路阳江汽车总站。法定代表人:黄锦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诉被告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客运分公司及第三人广东省阳江市广阳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伟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