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5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高明与侯建华、菏泽开发区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明,侯建华,菏泽开发区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3381号原告王高明,男,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灿峰,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侯建华,男,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菏泽开发区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735724X7。法定代表人吴奎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8688804282。负责人王保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群、王莉(实习),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明诉被告侯建华、菏泽开发区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中,庭前,原告王高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现申请撤回对被告候建华、菏泽开发区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高明撤回对被告侯建华的起诉。二、准许原告王高明撤回对被告菏泽开发区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冬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