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江央与巴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央,巴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617号原告:江央,男,1977年4月1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现住西藏那曲。被告:巴桑,男,藏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江央与被告巴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江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央负担。审 判 长 高 振 军审 判 员 索朗曲珍人民陪审员 杨 刘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德吉央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