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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江央与巴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央,巴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617号原告:江央,男,1977年4月1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现住西藏那曲。被告:巴桑,男,藏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江央与被告巴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江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央负担。审 判 长 高 振 军审 判 员 索朗曲珍人民陪审员 杨 刘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德吉央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