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鲁军红申请执行魏喜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军红,魏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鲁军红,男。被执行人魏喜武,男。申请执行人鲁军红与被执行人魏喜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魏喜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鲁军红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制执行,要求魏喜武给付玉米款19500元,受理费43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喜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及对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魏喜武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魏喜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鲁军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魏喜武新的财产线索,鲁军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