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执复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西琳与张建波、何淑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波,何淑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复57号申请复议人(执行异议人)许西琳,女,1965年8月3日生,汉族,株洲市人。被执行人张建波,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株洲县人。第三人何淑苗,女,1976年6月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申请复议人许西琳与张建波、何淑苗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1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许西琳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1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因该执行裁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1执异17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湘清审判员 刘建胜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