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世尧、张庆真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世尧,张庆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黄世尧,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张庆真,女,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世尧、张庆真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14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庆真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9990元。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执行到位了人民币9990元。被执行人黄世尧、张庆真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漳计生征决字[2015]14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