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本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孙辉干与纪飞其他案由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222执992号本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2刑初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刑初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结标的款为5722.84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纪飞(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80201721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太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