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孙辉干与纪飞其他案由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222执992号本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2刑初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刑初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结标的款为5722.84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纪飞(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80201721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太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