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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峰与赵晓威、李珂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峰,赵晓威,李珂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4614号原告:马峰,男,1976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晓威,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577611。被告:李珂慧,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577611。原告马峰诉被告赵晓威、李珂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由审判员于文礼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峰,被告赵晓威和李珂慧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峰诉称:2015年5月3日二被告因发放职工工资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承诺2016年春节幼儿园收取学费归还借款,后被告未能兑现承诺,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晓威、李珂慧辩称,原告妻子的哥哥向被告借款200000元,承诺如无钱归还,将其开发的房产和土地给被告。由于被告办幼儿园急需用钱,原告妻子的哥哥让原告先借给被告100000元,但无利息。被告已经分两次共归还原告的妻子张雪梅8000元。原告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妻子的哥哥开发的上述房产和土地自作主张以300000元卖给他人。后被告询问此事,原告解释说其妻子的哥哥无钱,只有房产和土地,故将房产和土地卖掉。原告讲100000元借款的事儿等原告与其哥哥算清帐再处理。现在原告起诉被告,是原告与其哥哥一起欺骗被告,意图使被告房、钱两空。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被告赵晓威以办幼儿园发放职工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今借马峰现金壹拾壹万圆整(10000)。借款人:赵晓威2015、5、3”。被告李珂慧与被告赵晓威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7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借款利息。上述借款两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赵晓威向原告借款,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出具的条据在卷佐证,并且被告赵晓威承认向原告借款,同时该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赵晓威向原告马峰借款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对此本院予以认可。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及时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辩称已归还8000元,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晓威、李珂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马峰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赵晓威、李珂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从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