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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际侯、徐晓东与黄东义、赵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际侯,徐晓东,黄东义,赵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795号原告:徐际侯。原告:徐晓东。被告:黄东义。被告:赵小玉。在审理原告徐际候、徐晓东诉被告黄东义、赵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际候、徐晓东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东义、赵小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际候、徐晓东撤回对被告黄东义、赵小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18元,减半收取3459元,由原告徐际候、徐晓东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赵丽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