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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容年熙与布莱宁(佛山)精密电子机械零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容年熙,布莱宁(佛山)精密电子机械零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5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容年熙,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委托代理人付金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布莱宁(佛山)精密电子机械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悦路7号6座,组织机构代码76731398-5。法定代表人ALANMICHAELHUFFENUS。委托代理人李奠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永康,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容年熙因与被上诉人布莱宁(佛山)精密电子机械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莱宁(佛山)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容年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准予免交。”容年熙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布莱宁(佛山)公司陈述有误,容年熙迟到没那么严重,只是偶尔迟到,原因是容年熙上班路程需要转两路公交车,逢堵车就有可能迟到,但是很少,没布莱宁(佛山)公司所说的那么多,并没对公司造成损失,而且布莱宁(佛山)公司也对容年熙的迟到现象作出相应的处罚。布莱宁(佛山)公司在没调查事实之前,擅自单方面与容年熙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雇容年熙。一审法院认为布莱宁(佛山)公司的抗辩合理,是错误的,在未认清事实之前驳回容年熙的诉讼请求,更不合法。综上所述,布莱宁(佛山)公司应支付给容年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故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布莱宁(佛山)公司支付给容年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布莱宁(佛山)公司承担。布莱宁(佛山)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容年熙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布莱宁(佛山)公司解除与容年熙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及布莱宁(佛山)公司应否支付容年熙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查,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容年熙存在多次迟到现象,且迟到次数每月达10次以上。布莱宁(佛山)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依据。根据布莱宁(佛山)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五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布莱宁(佛山)公司解除与容年熙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容年熙主张迟到没那么严重、布莱宁(佛山)公司解除与容年熙劳动合同非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布莱宁(佛山)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容年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禤丽欣第2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