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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1民初184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2、婚生女李美佳,婚生子李豪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承担;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归李某所有,婚后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事实及理由:张某与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好逸恶劳,经常赌博,张某劝阻李某,却遭李某经常暴打,2011年4月被暴打的那一次,张某尾骨被李某用脚跺断,牙齿将下唇刺破,昏倒在地。由于张某经常遭受李某严重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从2012年开始已经与李某分居,目前已经分居4年。李某未作答辩。张某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材料是:扶沟县民政局出具的双方婚姻登记手续一份,证明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年××月×张某与李某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张某主张婚后李某经常暴打张某,目前已经分居4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以及双方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本案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会审 判 员  顾孝勇人民陪审员  梁爱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昌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