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申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敏与王明志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敏,王明志,赵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敏,女,194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兴旺,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国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明志,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赵伟,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敏因与被申请人王明志及原审第三人赵伟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敏申请再审称:二审(2014)驻民四终第23号民事调解书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请求此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敏称二审调解书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