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玉英芳、梁毅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英芳,梁毅斌,梁小燕,梁小云,梁晓妃,梁广元,劳怀银,防城港市丰汇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289号申请执行人玉英芳,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灵山县。申请执行人梁毅斌,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山县。申请执行人梁小燕,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申请执行人梁小云,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梁晓妃,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灵山县。申请执行人梁广元,男,193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灵山县。申请执行人劳怀银,女,194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山县。七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金辉,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防城港市丰汇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白天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欧培荣,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玉英芳、梁毅斌、梁小燕、梁小云、梁晓妃、染广元、劳怀银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丰汇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玉英芳、梁毅斌、梁小燕、梁小云、梁晓妃、染广元、劳怀银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防城港市丰汇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防城港市丰汇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向原告玉英芳、梁毅诚、梁小燕、梁小云、梁晓妃、梁广元、劳怀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342391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142元,并承担执行费5036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丰汇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唐上立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龙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