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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付建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建成,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6日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建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瑶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7时10分许,被告人付建成驾驶蒙GMR9**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开鲁县开鲁镇工农小学附近从事校车业务接送学生而超员载客,被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查,被告人驾驶客车核载人数8人,实载人数20人,超过该车额定乘员载客12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建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接出警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涉案机动车及行驶证信息、被告人驾驶证查询信息、乘车人名单、查获经过、开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及放行卡、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建成驾驶小型客车从事校车业务时严重超额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建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予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雪铮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