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7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孔宪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宪玉,李佃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732-1号申请执行人:孔宪玉。被执行人:李佃松。申请执行人孔宪玉与被执行人李佃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佃松未依法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佃松名下有房产,位于长丰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佃松所有的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中段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