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3执9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邵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邵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9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被执行人邵俊峰。本院(2016)辽0203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抵押物难以执行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3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