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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朱大堂与何新田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大堂,何新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898号申请执行人��朱大堂,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何新田,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大堂与被申请人何新田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师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