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6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2309号原告: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民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9987XP。法定代表人:陈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中信国际大厦B座4层,组织机构代码27618931-8。法定代表人:王党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赤浩,男,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副总经理。原告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852193.12元;2、被告承担利息85203元(其中天能加药10226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2012年6月4日天能耐磨管道项目25723元,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2013年1月24日天能耐磨管道项目474元,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唐家会项目48780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4日、2013年1月24日、2013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购销合同4份,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2012年6月4日合同分别约定原告为被告的贵州省盘县柏果镇天能选煤厂项目提供浮选加药装置一台,合同总价247000元。耐磨管道一批,合同总价1678300元。2013年1月24日又为被告的天能选煤厂项目提供耐磨管道一批,合同总价111843.13元。2013年7月10日为被告的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镇唐家会煤矿项目提供耐磨管道一批,合同总价203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被告先后支付了3214950元货款(其中天能加药项目175370元,天能耐磨管项目1510470元,2013年1月24日天能项目108110元,唐家会项目1421000元),被告尚欠852193.13元至今未付(其中天能加药项目71630元,天能耐磨管项目167830元,2013年1月24日天能耐磨管项目3733.13元,唐家会项目609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当地法院,被告的日常行政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虽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地只填写北京,未明确具体法院,属于约定不明。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中信国际大厦B座4层,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管辖范围内,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卫斌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田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