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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信大厦建设项目部与蒋连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信大厦建设项目部,蒋连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391号原告: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烈湘。原告: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信大厦建设项目部。负责人:李有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连江,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信大厦建设项目部与被告蒋连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信大厦建设项目部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信大厦建设项目部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信大厦建设项目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宁县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信大厦建设项目部负担。审判员  周孝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