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国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8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香。诉讼代表人赵金祥,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陈国香,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阴市。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国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赵金祥、被告人陈国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被告人陈国香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江阴城南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为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235159.39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618450元,收取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共计人民币129476元。该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江阴城南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合计人民币235159.39元。被告人陈国香于2016年5月10日到江阴市公安局要塞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江阴城南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补缴偷逃的全部税款。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94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香多次供述在卷,被告单位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赵金祥、被告人陈国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设立登记、公司章程、银行日记账、记账凭证、用款申请单、送(销)货单、采购入库单、采购结算单、付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单据、转账凭证、业务凭证、江阴城南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税收征收入库记录、企业网上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资料、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明细、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江阴城南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明细账、陈国香及徐某的财产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商请公安提前介入报告及附件、开票和资金流向情况等书证,证人高某、袁某、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被告人陈国香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国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国香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陈国香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被告单位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国香均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涉案税款已补缴,违法所得已退清,依法对被告单位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国香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国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国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评估调查意见,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江阴市如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国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94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蒋正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