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7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天翔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天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17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天翔,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天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肖登国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86元。扣划后解除原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幸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