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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5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岳阳盖一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印染厂,岳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56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印染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岳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印染厂与被执行人岳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岳阳****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印染厂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5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