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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育胜、林春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育胜,林春梅,林春光,黄月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638号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法金,男,该联社的员工。被告何育胜,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林春梅,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林春光,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黄月香,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育胜、林春梅、林春光、黄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9月23日立案。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何育胜、林春梅、林春光、黄月香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