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朱春雨犯盗窃罪、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616号罪犯朱春雨,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承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春雨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承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0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春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4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春雨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第558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朱春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春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毓兰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