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2执7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2执7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xx,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帝景园小区9号楼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孙xx,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南市区十四号地块7号楼1单元701室。本院在执行刘xx申请执行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尖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波审判员 刘俐言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