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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茂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2548号被执行人陈茂云,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吴珍金与被告陈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茂云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元而未履行。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茂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茂云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陈茂云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茂云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陈茂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关于案件受理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虹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