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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民初6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周学燕与王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燕,王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6575号原告周学燕,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王殿杰,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周学燕与被告王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学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殿杰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学燕诉称:原告周学燕与被告王殿杰系同学关系,被告王殿杰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周学燕借款30000元。被告王殿杰于2014年7月27日向原告周学燕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周学燕多次向被告王殿杰索要此款,被告王殿杰均以无钱为由,未给付此款。现原告周学燕请求被告王殿杰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学燕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原告周学燕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2014年7月27日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王殿杰向原告周学燕借款30000元。被告王殿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周学燕举示的证据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学燕与被告王殿杰系同学关系,被告王殿杰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4年7月27日向原告周学燕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周学燕向被告王殿杰索要30000元借款,被告王殿杰至今未偿还原告周学燕30000元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周学燕与被告王殿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王殿杰未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周学燕请求被告王殿杰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殿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学燕借款30000元;如被告王殿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殿杰负担(此款原告周学燕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殿杰一并给付原告周学燕)。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诗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