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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凤与牟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牟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凤,女,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牟清华,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凤与被执行人牟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审 判 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粱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祝洪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