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柯某与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1790号原告:柯某,农民。被告:汪某甲,农民。原告柯某与被告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晓将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内育有一男孩汪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关于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遵循孩子的意愿或由法院判决。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岳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争吵不断。由于男方性格不成熟无家庭责任感外遇不断,之前因孩子待在身边,现在孩子回原籍读书,不想再为孩子而凑合,夫妻感情因被告2016年4月份的再次出轨而彻底破裂。汪某甲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柯某与汪某甲于2002年农历十二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汪某乙,现在岳西县古坊乡读初中。本院认为,柯某与汪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一年多后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共同抚养孩子成长,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二人应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及子女负起责任,只要双方注重沟通、加强感情培养,和好是有可能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由于柯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其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晓将二〇一六年九月××日代书记员 储 坤附:相应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