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翁冬双、王建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冬双,王建绍,林魁余,吴显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翁冬双,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王建绍,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林魁余,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吴显锦,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好吗330324197603150813,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翁冬双与被执行人王建绍、林魁余、吴显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建绍、林魁余、吴显锦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5年10月19日本院(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250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绍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王家坞村的房产(房产证号:02××57)及附属设施,该房产已设定抵押,尚在司法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9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建绍所有的房产已设定抵押,尚在司法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升驹 搜索“”